Archive for 一月 2008
標籤? 分類? 傻傻分不清楚
最近在整理黑米的書籤,看到雜亂無章的書籤,感覺還蠻煩的,雖然有設定「標籤」(Tag),但好像沒有實際的幫助,不會讓書籤看起來比較「整齊」,黑米或許早就發現到這個問題,因此新增「分類」的功能,設法將這些散亂一地的「書籤」(Tag),用個簡單易懂的「分類」裝起來,至少看起來會比較整齊,但真的是這樣嗎?
什麼是標籤 Tag?
標籤就是一個幫助書籤分類的關鍵字工具,每當你收藏了一個書籤,就可以用一或多個標籤對書籤做註解,之後可以快速的找到想要的書籤,也可以自己設定特別的標籤來管理你的書籤收藏。(黑米小幫手)
A tag is a (relevant) keyword or term associated with or assigned to a piece of information (a picture, a geographic map, a blog entry, a video clip etc.), thus describing the item and enabling keyword-based classification and search of information. (from Wikipedia)
所以,標籤 Tag 是用來協助搜尋的。
什麼是分類?
當我們有過多的標籤時,要找就會顯得很困難,此時利用分類,就能把相似的〔標籤〕放在同一個〔分類〕,而新建立的標籤分類,同時也會成為書籤分類。(黑米小幫手)
但是使用起來,會遇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這個標籤應該要屬於哪個分類阿」?
我的天,面對近百個標籤(Tags),在那兒點點選選,點到最後,眼睛不花也難阿。
來看看del.icio.us和HEMiDEMi的收文方式比較:
del.icio.us的收文方式非常簡單,只需要「貼上網址、簡單描述、個人筆記、最後附上幾個標籤」,按下Save就完成啦。
而我們的黑米呢,落落長,和del.icio.us比起來,黑米多了「整站分類、我的分類、群組、縮圖網址」,光是收錄一個書籤,起碼會多花幾十秒鐘,想想看,使用者會有那麼多時間和心力去做分類嗎?
當然不。
標籤 Tag 是個很好的工具,好好地善用他,就可以發揮很大的效果,這些多出來的「分類」服務,只會讓使用者感到納悶,浪費許多時間去思考。身邊不少的朋友都說,「黑米難用死了」,的確,剛開始的時候並沒有這種感覺,只是使用的時間越長,黑米的功能越出越多,發現他真的越來越不「人性化」。
說到這,我就不得不提黑米的競爭對手FunP。
說FunP難用,其實只是收文比較麻煩(或是嚴謹)啦,不過我對於他的標籤功能有蠻大的意見,或許是習慣Digg的方式,感覺標籤 Tag出現在FunP上面是件很奇怪的事情,為什麼呢?
在Digg中,使用者只需要「打上標題、附上描述,最後選擇Topic類別」就可以了,可是為什麼沒有標籤Tag呢,難道他不希望使用者用他來搜尋資料嗎?
因為「即時性」。
這種類型的網站,收錄在裡面的訊息通常超過幾個小時,就會過時,有誰會想要看上個月熱門的東西,過了就過了,你想要掌握所有的資訊,拜託,你會累死自己。瞬息萬變,正是這種網站的精神阿。
所以,FunP的「標籤」,免了吧。黑米的「分類」,免了吧。簡單才是美阿。
Yael Naim
對我來說,08年MacWorld中的最大驚奇不是MacBook Air,而是Yael Naim,這位來自以色列的女歌手,MacBook Air廣告的背景音樂,正是Naim的聲音,聽著他的音樂讓我聯想到Corinne Bailey Rae,她們的音樂帶點靈魂樂、爵士樂的元素,又參雜些慵懶的感覺。
Naim出生於1978年的巴黎,4歲時和家人搬往以色列,在以色列接受音樂教育,原本是要成為一位鋼琴家,他在以色列空軍交響樂團中,曾經擔任過獨唱者一職,2001年時,才開始他的演唱生涯。(以上資料翻譯自Wikipedia)
2007年的10月Yael Naim發行了他的同名專輯Yael Naim,這張專輯超棒。
最後聽段MBA的廣告吧(可以閉上眼睛)!
真棒,又發現一位好歌手。
身心障礙類別比較
前陣子花了不少時間研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異與同,這篇文章來介紹身心障礙類別在幾個重要法規中的名稱以及比較。
特殊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嚴重情緒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一○、自閉症。一一、發展遲緩。一二、其他顯著障礙。前項各款鑑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身權法」中障礙類別的更動,是依照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身心障礙國際分類系統)中的身體功能類別(Body Function)去做更動,下面列出ICF的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 Mental Functions
- Sensory Functions and Pain
- Voice and Speech Functions
- Functions of Cardiovascular, Haematological, Immunological and Respiratory Systems
- Functions of Digestive, Metabolic and Endocrine Systems
- Genitourinary and Reproductive Functions
- Neuromusculoskeletal and Movement-Related Functions
- Functions of Skin and Related Structures




